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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2022年信用监管标准化发展工保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2-10-27阅读数:人阅读

信用监管的本质是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旨在推进监管通行证,提高监管效率,提高治理水平。从信用监管的概念分析来看,2008年版《信用基本术语》的国家标准(GB/T在2217-2008)中,信用监管的定义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修订后的2018版GB/T国家标准2217-2018信用基本术语(GB/T在2217-2018年中,信用监管的定义已修订为基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管理模式。从监管的主体、对象、规则、手段和效果来看,修订后的信用监管术语扩展了原术语定义的相关内容。因此,信用监管的特点可以简单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信用监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共同认可的普遍规则,注重合规监督;

信用监督的基础是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共享。信用监督的过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信用信息记录、收集、共享、评估、应用、修复等过程,是信用信息的全过程管理;

信用监管的手段是整合传统监管措施,建立以信用为重要参考和基础的新监管机制,增加不诚实成本,强调信用风险的识别和控制;

信用监管的作用过程不是针对某一环节,而是覆盖市场主体的整个生命周期,贯穿事前事后监管的整个过程。

信用监管的参与者是多元主体,既有监管者和监管对象,又有多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是多元协同监管;

信用监管符合数字时代的发展特点,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支持,实现基于信用风险的线上线下联动监管、精准监管和智能监管。通过对信用监管特点的分析和理解,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把握信用监管的本质,加强对信用监管特点的把握,更有利于通过标准化手段规范和协调信用监管工作。

信用监督标准化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新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布〔2019〕35)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信用监督规则和标准,将信用监督的有效实践提升为制度规范,制定急需信用监督的国家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布〔2020〕49号)提出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实施不诚实处罚,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和标准化水平。标准是对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基本和主导作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维良提出,基于信用的新监管机制的关键内容之一是法治、标准化、标准化的监管机制。由此可见,标准化的重要性和信用监管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信用监管需要支持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调机制。信用监督的重点是:信用信息范围的定义、不诚实行为和主体的识别、信用监督措施的规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协议等。从标准化作用的角度来看,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技术支持,一方面,从当前信用信息管理的标准化、信用监督标准化围绕信用信息收集、交换、共享、应用,解决信用信息准确定义和标准化使用问题,为标准化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提供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作为实施信用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制度补充,通过制定相关信用管理的实施标准,完善信用监督的相关要求,从可操作性的角度促进信用监督机制的实施和应用。因此,信用监督标准化在规范数据、明确规则、统一措施、协调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突出,重点解决部门间信用监督的数据统一、信息整合、资源共享和业务协调问题。

建设信用监管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是规划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为标准化的顶层设计和标准化的初步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依据。根据GB/T《标准体系建设原则与要求》13016-2018年,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标准根据其内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从建立信用监督标准体系的角度来看,现有的社会信用国家标准体系,实际上解决了一些一般信用信息、信用管理、信用服务标准化问题,但从信用监督的应用场景来看,也需要关注当前信用监督的实际工作和业务需求,进一步校准信息范围、应用措施和管理方法。

根据国家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建设的三个维度要求,信用监督标准体系应重点关注信用监督的作用过程(信用信息管理过程)、标准化对象(信用监督的应用主体)和关键内容(或关键领域),建立涵盖各方参与者、整个过程、具体应用场景需求的标准体系结构。同时,信用监督标准体系反映了监督的共同要求,可以辐射到特定的行业和领域,相关行业和领域原则上按照统一的信用监督标准要求,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和领域可以参考统一的信用监督标准,但总体原则和规模保持协调。通过建立信用监督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信用监督标准化的对象、内容和要求,从系统、逻辑和发展的角度为制定信用监督关键标准提供方向和依据。

标准化发展信用监管

信用监督标准化涉及信用监督领域的一系列关键技术标准制定和未来需要制定的关键技术标准。在建立信用监督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还应急需标准和关键标准的实际需要中分析信用监督的标准化问题,确定标准制定的优先级。

一、提前标准化信用监督

在事前监管环节,标准化涉及信用监管信息的范围定义、信用承诺和信用报告的应用。其中,国家标准已在信用监管信息的定义上发布GB/T《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3941-2020GB/T41195-2021《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规范》可根据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不同市场实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收集目录,解决信用监管信息的定义和实际需求;在信用承诺的应用中,典型的标准化方法是制定统一规范的信用承诺格式规范要求,区分信用承诺的类型和应用场景,明确信用承诺的后续监管要求。目前,国家标准差距;在信用报告的应用中。《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编制指南》目前正在制定中-T-469)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预审环节的目的和要求,开发具体应用场景要求的信用报告规范。通过信用报告的标准化,将信用报告作为信用监督的重要预审手段,可以有效促进信用报告的相互认可。

因此,从事前监督环节,应有序制定信用监督信息定义标准作为基本标准,加快制定信用承诺应用标准,按需制定信用报告应用标准作为关键标准。二、二。信用监督的标准化

在监管环节,标准化问题包括建立信用记录、综合评价、分类监管等。其中,国家标准已在信用记录方面发布GB/T40478-2021《企业信用监管档案数据项规范》GB/T34830.1-2017《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一部分:总则》GB/T34830.2-2021《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2部分:内容》然而,信用记录归档管理的标准化还不够完善,需要制定涉及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要求的标准;在综合评价方面,提出了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的标准化要求,但未涉及市场监风险评价指标等具体应用领域,应进一步开发应用场景和需求的评价标准;在分类监督方面,这部分是信用监督的核心,要确定分类监督的原则、规模和统一要求。

最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是一种分类监督措施,但需要进一步规范涉及部门联动的协同监督。因此,在中央监督环节中,应有序制定信用记录标准作为基本标准,加快制定急需综合评价标准,按需制定分类监督标准。三、事后信用监督标准化

在事后监管环节,标准化问题涉及认定不诚实惩戒对象、联动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其中,在破坏信任处罚对象识别方面,基本依据是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如最近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破坏信任名单管理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令第44号),提出市场监督领域严重违法破坏信任名单,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破坏信任处罚对象识别的一般要求,统一各部门的规模和监督措施。在联动措施方面,特别是部门联动和社会联动方面,在出台部门规章的基础上,还需要制定统一的联动监管标准,达成共识,明确联动措施的实施对象和内容,促进联动协同监管的效果。信用修复也是一个急需标准化的问题,涉及信用修复的分类、渠道和方法。

目前,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信用修复措施和措施,但操作水平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信用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务〔2019〕527)规定的信用修复应用范围具体,不适用于其他信用修复内容。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近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规定)〔2021〕3)是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修复要求。统一规范信用修复的类别、原则、渠道和方法,为统一修复措施的实施和应用提供有效的指导。因此,从事后监管环节,应有序制定不诚实处罚对象认定标准作为基本标准,按需制定联动处罚措施标准为关键标准,加快制定急需信用修复标准。

信用监管标准化是一项持续、系统的工程,也是一项基础工作。随着信用监督机制的深化,标准作为信用监督参与者协商的产物,对监督对象、监督主体、监督规则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指导和协调作用,特别是在信用信息定义、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指标、监督措施应用、信用修复等方面发挥规范统一、业务协调的作用。加强信用监督标准化,建立促进信用监督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强信用监督标准化,全面支持信用监督工作的标准化、有序、协调发展。▎本文来自国信高端智库,作者周莉,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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