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勘察设计企业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明确自2022年5月1日起对江西勘察设计企业(含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员工进行信用评估。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推荐参与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价活动、参与国内外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依据,为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或人员在行政审批效的服务措施……各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赣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估的通知,赣江新区城乡建设交通局,各相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市场),为建立我省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增强在赣从业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感,营造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2017〕241号)要求,决定对赣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估。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1象
勘察设计企业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业人员。根据《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市)〔2017〕241号)第四章规定,已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人员)不参与评估。二、二。评价方法
赣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用江西住建云·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法。系统根据收集的企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第二天输入生效),每天计算企业信用评估结果,并定期(每季度)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发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三、评价分数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分由基本分、良好信用分和不良信用分三部分组成,满分。
(1)企业基本分为50分,满分70分,包括:项目绩效、资质等级、纳税贡献等,企业应按照《江西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件1)填写。
(二)良好信用评分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加分上限为30分。包括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行为准则、诚信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完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信息,根据江西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件2)。
(三)不良信用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减分制,无下限。包括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其他违法行为。
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分由基本分、良好信用分和不良信用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在赣正常从业人员即可获得基础分60分,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分起始得分均为0分,分别按《在赣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试行)》(附件4)进行加分,按《在赣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试行)》(附件5)进行减分。
评价系统每天公布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当日得分和上季度得分。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日评价总分=基础分 良好信用评分-不良信用评分;上季度企业得分;=上季度企业日分总和/上季度总天数。四、信用信息申报
信用信息由企业或从业人员自行申报,通过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或社会、媒体、公众等)获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识别时间以相关公告、证书、通知或文件的发布日期为准。
自计分日起,良好的信用信息和不良的信用信息可追溯两年。本通知实施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提交良好的信用追溯信息,逾期不予受理。上一季度的纳税信息每季度进行评估,下一季度的有效期纳入评估。良好的信用评分和不良信用评分由企业或从业人员在信息识别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平台申报,并提交相关文件、证书等支持材料。
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披露;
(二)良好信用信息披露期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5、信用信息修复
企业或个人申报和修复信用信息的,登录评价系统后,下载《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申报表(试行)》(附件6)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试行)》(附件7),按要求填写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送至相应权限的信息收集单位审核。收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和输入。6、其他要求
(1)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提交,加强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及时汇总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的行政奖励或处罚信息,不得隐瞒、遗漏、误报。
(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诚信激励、破坏信任处罚的原则,对企业或员工实施差异化管理,为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业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措施;作为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价活动、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评价较差的企业或人员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集的信用信息,在输入和上传评价系统的同时,将相关纸质文件报送建筑节能科技设计办公室。如果信息成功输入评价系统,建筑节能科技设计将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
(4)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有效地将勘察设计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住房建设和市政公共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领域。
(5)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附件:1。赣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2.赣勘察设计企业良好的信用鉴定和评价标准(试行)
3.赣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认定和评价标准(试行)
4.江西省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良好的信用鉴定和评价标准(试行)
5.赣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认定和评价标准(试行)
6.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申报表(试行)
7.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试行)
2022年4月6日
附件下载地址: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小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