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市场主体失信的后果和信用修复条件
目前,各级各部门正在全力建设和完善信用体系。初步形成了诚信者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局面。2021年9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实施。笔者认真梳理了公众普遍关注的失信和信用修复问题,方便大家查阅:
序号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原因
失信黑名单的不利影响
信用修复条件
1
违反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侵犯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扰乱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严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严重、降低资质水平、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关闭、限制)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证、资格、资格、委托政府采购项目和项目招标时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频率,严格监管;
通知承诺制度不适用于行政许可业务;
4、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1、申请移出(情形一):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提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1。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不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重行政处罚。2、申请移出(情形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6个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违法案件必须满一年),除责令停产停业、限制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就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外,或者只受到警告、通知批评和较低罚款,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信用修复:1。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不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4、不在异常经营名单和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中。三、二。法律撤销:被列入严重违法破坏信托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当事人的决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布有关信息,解除有关管理措施。
4、自然移出(到期移出):当事人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三年以上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布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三年以上限制生产经营活动和就业的措施除外。
2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件进行管理。
同上
3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同上
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提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1。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3。不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重行政处罚。
4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2、未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布有关企业信息的;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公示企业信息;
4.不能通过注册住所或营业场所联系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补报未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已更正;
4、依法办理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可以通过登记住所或营业场所重新联系。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不收费。只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或通过宣传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信守承诺书》、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有关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决定是否移出。决定移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布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另外,当事人对列入、移除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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