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给了纳税失信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税收信用修复机制给了纳税失信人一个弥补过错的机会,让他们意识到弥补失信还不算晚,从而在第一时间纠正失信行为。
▲资料图。文 聂日明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信用修复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允许纳入税收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信用承诺和纠正不诚实行为进行税收信用修复,引导纳税人积极纠正不诚实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己的税收信用,发挥信用管理的积极激励作用。
税收信用修复有助于失信纳税人改变自己
税收征管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有大量的税务检查、发票申请等日常事务需要处理,为方便企业和税务征管部门的工作,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信用评级管理试行措施,根据企业税务行为记录建立指标体系,企业纳税人分层管理。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便利,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应经受更高频率的税务检查和限制。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更新版本办法》(《税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布了《税务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试行)》和《关于税务信用评价相关事项的公告》,细化了管理方法,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新公告不仅是上述管理方法的后续补充,也开启了新的信用管理理念。在以往的信用管理模式下,信用是根据以往的纳税行为记录进行评估的。这意味着,在企业纳税人做出不当行为影响其信用评级后,他们只能在未来承受低信用评级的限制——即使他们当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想改变过去,他们也只能等待明年的信用评估。
公告给予企业纳税人信用修复机制,对轻微或不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给予相应的修复条件(如限期纠正纳税违法行为等),并给予相应的信用评分,低于原违法行为扣除的信用评分。这不仅鼓励纳税人及时纠正自己的行为,而且保证了守法合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信用修复机制为不诚实的纳税人提供了弥补错误的机会,使他们意识到弥补错误还不算太晚,从而在第一时间纠正他们的不诚实行为。这对纳税人和税务征管机关都有好处。这种互动也可以弥合纳税人和税务征管机关的紧张局势,增强双方的信任。
不妨引入第三方仲裁
宏观上,从纳税人信用管理与税务征管机关的互动中,我们可以看到纳税人与税务征管机关的关系是单向的。也就是说,纳税人是被动的接受者,税务征管机关评价企业纳税人,企业纳税人享受便利或处罚。
现行《税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对税务信用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复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意味着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评估是最终的结果。
这一税收管理理念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共同之处。纳税人与税务征管机关有很多互动,包括税收范围、税率适用、税收依据、税收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因素。由于商业活动种类繁多,涉税事项难以在法律上穷举。虽然除税法外,财税部门还会因时间因事出台大量规定来明确税收征管,但仍存在大量争议。
企业纳税是一项义务,但适当处理纳税和税收征管纠纷是确保纳税人的必要前提。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需要先纳税后复议
回顾过去,新出台的纳税信用修复是一个很好的补充规则。但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纳税行为,相关规定也可以细化。例如,纳税信用管理还应优化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的处理机制。纳税人拒绝接受审查结果后,引入司法等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更好地缓解纳税人与税务征管机关的关系,有效保障合法纳税人的权利。
□聂日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编辑:李冰冰 校对:危卓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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