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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作者:admin 时间:2022-02-13阅读数:人阅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闽教师〔2018〕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校广泛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

  本负面清单作为对全市中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凡有“负面清单”中所列情形的,要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要求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师德考核为不合格,在职务晋升、岗位等级、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方面将受到影响,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

  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人:叶芳,联系电线。邮箱:

  1.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宣讲、传播宗教以及封建迷信错误思想,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以非法手段表达自己诉求,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煽动、组织或参加非法上访、集会、示威、罢课等活动;参加或参与传销、、非法集资和借贷等活动。

  3.对学校交付的教育教学任务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消极怠工;违反考勤纪律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或违反外出请假纪律擅离职守。

  4.无教案上课;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停课、调课;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接待客人等;在工作时间进行炒股、打牌、玩游戏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5.在校园中言语粗鲁,在课堂上、在学生面前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在工作日饮酒,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或发生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1.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向学生布置机械、无效作业和重复性、惩罚性作业;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对学生考试成绩公开排名,按学生成绩名次排座位;组织有碍学生(含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2.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自行逃离;发现学生欺凌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置,隐瞒不报或偏袒一方。

  3.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未立即向学校或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4.歧视、指责、训斥家长,态度简单粗暴;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或对学生违规实施惩戒;鼓动、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

  1.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参与其他教师、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

  2.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课兼职,向学生家长推介校外培训机构,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3.组织或参与有学生参加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学生、家长信息谋取利益。

  4.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者财务性利益,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托家长办私事,谋取私利。

  1.伪造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荣誉证书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买卖论文,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上述负面清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机构的教师(含非在编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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