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涉及信用
8月2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作出决定,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结合北京国家商业环境创新试点和5.0版商业环境改革经验,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本条例修订涉及市场准入、营业场所获取、市政公共设施安装等三个领域和九项条款。
《条例》修订的许多地方都提到了相关的信用要求,包括程建设领域的风险 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则,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中实施通知承诺制度,促进双随机、一开放联合监督与信用监督的深度整合,完善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探索构建风险分类 基于信用,分级分类 协键是科技协作 以共治为驱动的综合监管体系。
《条例》修改了信用相关内容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以通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府服务制度、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制度。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实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造世界级的商业环境。
第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1)申请设立市场实体或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住所使用证明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正式审查;
(2)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立即完成,并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章、账单。不能立即完成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3)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独立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报经营范围;
(四)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5)市场主体可以在注册住所以外的地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布;
(六)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前款第二、第三项所称一般经营项目,是指市场主体无需相关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即可开展的经营项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范围开展非许可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为由,限制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政府服务。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简化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
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业实体登记确认制度改革中,最大限度地尊重市场实体登记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建立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依法披露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督信用信息,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表申请、证书、网络服务。
利用电子保函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三十一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外,本市实行政府服务事项通知承诺制度。申请人承诺符合处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城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应当直接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城市信用信息平台。
市政府服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处理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市建设工程建设领域风险 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则,实行信用监管体系差异化管理。
对于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联合验收和房地产登记可以合并,从项目审批到房地产登记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处理,限期完成。
第四十条本市探索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实施建筑师责任制。以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和设计企业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的设计、咨询和管理服务。探索建筑师责任制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企业开发建筑师责任制职业责任保险产品。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风险管理机构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来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而不能聘用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没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项目。
根据国务院授权的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中实施通知承诺制度,促进双随机、一开放联合监督与信用监督的深度整合,完善风险分类管理模式。
第五十一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创新监督方法,坚持公平公正的监督、信用监督和综合监督,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
第五十三条本市实行基于信用的分级监督制度。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制定行业和领域的信用分类监督标准。信用良好、风险低的市场实体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率;违反信托、高风险的市场实体应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率。
探索构建风险 基于信用,分级分类 协键是科技协作 以共治为驱动的综合综合监管体系。
第五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市场实体信用修复制度,明确市场实体可以通过信用验证、专项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完成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信用修复的市场实体,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布信用信息。
第七十二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协调机制,支持破产清算或者重组,协调解决破产企业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社会稳定等问题。
资料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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