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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应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标准发

作者:admin 时间:2022-10-24阅读数:人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市政府关于深化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市委、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员会、委派、委派、委派、委派、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市委员会、市委员会、市政府关于深化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市政府关于深化深化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市政府关于深化深化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市政府深化深化深化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021版)》(以下简称《办法》和《标准》)。详见具体内容↓

(点击上图查看大图)

01

基本思路

一是突出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鼓励推广应用原创设计作品、新技术、新生产组织模式,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主导作用。

二是突出支持本市勘察设计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导向

在项目绩效信息中,将其他省市的绩效纳入统计数据。同时,按照权责平等的原则,将其他省市的行政处罚和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同时纳入信用评

三、突出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类监管模式

将包括行政处罚和A、B各种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不诚实激励和不诚实处罚的差异化分类管理。

02

总体框架

本办法侧重于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本标准侧重于具体的评价内容和评分规则。

本办法共20条,主要明确管理部门和职责、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异议处理和信息应用。

本标准共有评价方法和频率、信用信息内容、生效日期、追溯时间、评分规则等七项内容。

03

本办法和标准的主要内容

1.关于覆盖的工程类别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涵盖住宅建筑勘察设计,以及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专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见本办法第二条)

2.信用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1.工程绩效信息是指本市及其他省市勘察设计合同绩效信息。

2.新技术应用信息是指在本市勘察设计活动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或新生产组织的信用信息。

3.奖项信息是指国家奖项和国家科技进步奖。

4.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外省、市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行政处罚和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司法机关产生的严重不诚实主体名单。

(见本办法第五条)

3.信用信息的输入和监督

信用信息的输入分为三种方式:管理部门输入、协会输入和企业自行填写。

管理部门输入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行政处罚等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协会输入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相应的奖励信息。各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谁监督、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记录信用信息。

企业提交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绩效信息、新技术应用信息和其他省市的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应对提交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定期抽查输入的信用信息。未如实填写的,按标准扣分。

(见《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

4.关于评分规则和追溯时间

上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系统日常自动计算和更新的评价方法。

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企业直接获得65分。加分项目总计35分,其中项目绩效加分上限20分,追溯期2年;新技术应用信息加分5分,追溯期2年;奖励加分10分,追溯期3年。扣分项无上限,扣0分。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追溯期为两年,AB级不良信用信息追溯期为一年,非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贿赂犯罪等信息追溯期为两年。

(见标准第二至第四条)

5.处理异议

《办法》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异议处理的统一受理部门,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与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完成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

(见《办法》第十二条)

6.信用修复补充规定

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沪建管理)〔2021〕273)如果不诚实信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可以在申请并完成审核后进行信用修复,删除市网站上公布的不诚实信息。对于已经进行信用评估的行业,信用修复不会改变相关的信用评估结果。

为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上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其他信用信息平台上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不影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实施的信用评价分数。

(见《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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