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以按照这个修复标准发布信用修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详见详细信息↓
管理职责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的综合信用管理和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修复条件
失信主体申请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纠正不诚实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做出信用承诺的;近一年不超过5次,或近一年不超过10次;自不诚实信息识别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类似不诚实信息。
(二)属于轻微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满一年;
(三)信息公示期满两年,已按国家要求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
不诚实行为的类型
(一)具体严重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1、因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行为,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吊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并在1至2年内取消参加招标项目的行政处罚;
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因提供虚假执业登记人员、职称人员等信息、盗用个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申请行政许可的;
4.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5.根据《关于进一步修复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意见(试行)》规定的五年查询期内不可修复的其他不诚实信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行为:因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招标、贷款、借款资质等行为,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取消招标项目投标资格以外的行政处罚。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特定严重、严重失信外,对轻微失信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流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通过一网网站、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或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提交用中心)提交修复申请。不诚实主体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二)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三)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
(4)纠正不诚实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市信用中心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接受。
审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信用修复意见反馈给市信用中心。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市信用中心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同意修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网站上公布的不诚实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对于已进行信用评估的行业,信用评估结果不会改变相关信息。
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