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最新公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苏政办发〔2022〕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办局、省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6日
加强江苏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推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为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效率,努力实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中小企业150万户,平台普惠贷款余额超过4000亿元,占全省普惠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20%以上,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可用性和便利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21〕52),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1.建设江苏省中小企业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节点。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省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数据库,开发融资信用信息服务、应用效果管理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管理功能,加强信用信息收集、整合、共享,优化应用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2.推进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江苏省商业环境优化条例》和《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依托省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信用调查服务平台,建设省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注重接入机构的业务需求,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平台注册的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供接入机构使用,促进金融产品开发和贷前贷后信用管理。突出省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主要渠道作用,扩大省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其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标准化、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江苏监局、省联合征信有限公司)
3.促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标准化发展。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调查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协调建设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实施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授权管理和平台服务的标准要求,加强接入机构的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原则上,已覆盖省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设区市不再新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
4.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与省级节点对接,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互联共享。制定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访问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做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评价和授权评价的访问审查,加强监督,实施进出动态管理。推进企业授权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业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区市人民政府)
二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5.实施信用信息清单管理。根据我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的实际情况,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的基础上,编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方式、责任部门和完成期限,并根据实际工作进行动态调整。探索在企业充分了解、明确同意、主动授权的基础上共享部分业务信息(不涉及业务秘密),确保企业信息安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有关部门)
6.压实信用信息共享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通过省级公共数据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安全地向省级节点共享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法院、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和农村厅、省政府办公室、省市场监督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等省级有关部门、省电力公司、市县负责水、气等公共事业缴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
7.提高信用信息共享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省级节点的作用,充分共享国家级一般对接数据,促进省级公共数据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宣传系统(江苏)、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地方信用信息平台等互联共享,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不断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省级节点在依法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公益信用信息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室、省市场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级有关部门)
8.推广基础信用信息应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区域、行业等维度,向接入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批量向接入机构推送信用信息。企业信用评估结果在信用江苏网站上通过苏信码展示。引进企业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依法合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区市人民政府)
三、优化信用信息服务
9.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监测体系。出台企业信用评估指南,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指南对平台注册企业进行基本信用评估,供接入机构参考。引导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接入机构合作,充分挖掘不同规模、行业、业态、融资对象、融资需求等融资服务场景的信用信息价值,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信用评价,提高金融机构识别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能力。引入贷款企业风险研究和判断指南,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对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和判断风险,及时推动接入机构参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省联合信用调查有限公司、各区市人民政府)
10.引导金融机构应用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风险控制体系的重要参考因素,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业务审计和管理,减少金融机构对传统抵押品的依赖,提高客户识别能力和信用交付能力,提高信用贷款次贷款的比例。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控制,优化融资产品,提高银企对接精度,根据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送的风险研究判断信息。金融机构应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融资成果和贷款企业绩效,并向省级节点反馈。(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省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1.探索建立金融纠纷高效处置机制。支持金融信用服务平台结合金融案件诉讼、仲裁流程和特点,开发实现中小企业贷款在线公证和在线仲裁机制的相关功能,积极探索直接在线诉讼和仲裁接口的金融数据,有效处理金融纠纷。依法对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进行破坏信任的处罚。积极利用区块链加强公证,协助金融机构处置风险,高效服务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省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等省有关部门)
四、建立长期规范管理机制
12.加强授权管理。省级节点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授权统一管理,监督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注册企业信息授权。授权书文本按照授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符合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对信息共享应用的授权管理要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完善平台注册企业的身份认证和授权动态管理功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有关部门,各区市人民政府)
13.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省级节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应当制定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省级节点应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安全评价和日常监控管理,实现信息源的可追溯性和下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接入机构的信息使用,确保信息的合规共享和应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使用安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级信息安全管理要求。(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有关部门,各区市人民政府)
14.有效保护信用主体的权益。严格执行授权制度级节点不得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原始细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为注册企业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应畅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渠道,在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异议投诉转移到省级节点,配合异议处理和信息更新。引导企业进行信用修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省有关部门,各区市人民政府)
15.加强对信用信息应用的监督。加强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的监管,认真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销售信息等行为,认真查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未经脱敏或信用主体授权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认真查处接入机构将获得的信用信息用于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等省有关部门。
五、加强协调推进
16.加强组织协调。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政府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与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协调机制,促进相关信息共享,定期报告工作结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等省有关部门)
17.加强政策支持。建立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继续推广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相关产品,如小微贷款、苏科贷款、苏科贷款、苏农贷款、苏服贷款等,鼓励各地出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业务降费补贴、省级融资担保补偿基金池等政策作用,加强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增强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增强信用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和农村厅、省地方财政监督局等省有关部门,各区市人民政府)
18.开展推广活动。继续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推广活动,引导金融机构进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广和银企对接活动,引导企业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举办金融知识普及月、信用记录关爱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推广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典型做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政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19.开展示范创作。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制定并发布了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的措施,组织各地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进行示范,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经验和创新实践。(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政府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等省级有关部门)
20.加强监测通知。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接入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效果监控,定期通知各部门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企业、融资规模、信用贷款余额等,促进部门和地区工作经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等省有关部门)
附件:江苏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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