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明年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信用修复相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罚。根据有限修复的原则,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税收信用破坏信托行为,以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包括15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申报、纳税、数据记录等事项,4项直接判定D级。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估来看,上述情况频繁,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修复纳税信用。
纳税人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备案资料等事项并已补办。
(2)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全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构成犯罪的,直接判处D级税务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期满后60日内全额缴纳或者补缴。
(三)纳税人依法履行相应法律义务,解除异常户籍的。
税收信用修复的范围和标准信用修复应首先纠正不诚实行为
公告明确了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明确了纳税人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不诚实行为。
公告规定,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全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构成犯罪的,直接判处D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水平,应当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期满后60日内全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该公告还规定了纳税信用修复的期限。纳税人可以在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但不诚实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估的,纳税人不需要申请。
根据公告,申请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承诺纠正不诚实行为的真实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如有异议,应在申请修复前复核
据了解,在纳税信用评级降级后,一些纳税人会对纳税信用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确定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评估。那么,如何处理税收信用修复与税收信用评估之间的关系呢?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前进行纳税信用评估。
关注广州恒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