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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通过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行为内在

作者:admin 时间:2021-09-09阅读数:人阅读
在以往关于违背新闻伦理行为的原因探究中,有不少有见地的研究成果给人以很大启发。在本节中,笔者将从以前的研究者还较少采用的视角,对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一、着眼于从相应关系失衡的角度进行的原因探究
新闻伦理通过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行为内在的抑或外在的相应约束,所要调节的是: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与受众的关系,与有关当事人
采访对象或报道对象)的关系,与同行即竞争对手的关系。调节的主要原则是:将自身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将新闻活动限制在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范围之内。如果自己的行为本身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那么是可行的,是符合新闻伦理的;如果自身的某些行为违背公共利益,则不可行,行之就会违背新闻伦理。调节的主要方式是进行必要的约束-实行自我约束或外力约束,而更多的应是自我约束。然由于“社会环境的繁复多变,不仅使得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常处于矛盾的境地;还使新闻从业人员的自我评价经常与大众评价相悖。记者可能因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而侵犯了报道对象的权利,也可能因坚持专业准则而损害采访对象的权益。”应当说,以上见解大致不差。需补充的是:记者完全可以将自己的“满足受众知情权”的行为活动,控制在尊重报道对象正当权益的范围之内;而其未坚持专业准则的行为活动,有时则会损害受众享有的法定权利,有时则又会损害采访对象的法定权利。媒体及新闻工作者违反新闻伦理的行为,大抵都同与受众、与有关当事人、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失衡有关。
二、解析三种类型的关系失衡
(一)与有关当事人的关系失衡获取具有新闻价值的素材,这是记者进行报道所迈出的必不可少的第一步,也是报道获得成功的重要的基础性条件。在通常情况下,恪守新闻伦理的业界人士,只要坚持锲而不舍地深入采访,且方法对头,就应当能获得有价值的新闻
素材。然而,毋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也确实存在着深入采访、能获得有价值的新闻素材的情况。例如采写批评报道,因正常的采访渠道被堵塞,记者往往要采取非同寻常的采访手段,要在采访和取证方面投入更多时间、精力。但媒体及其从业者只要掌握好尺度,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曝光,不会因与之关系失衡而违背新闻伦理。其原因是:此类曝光的对象,往往违背了公共利益;媒体及其从业者通过曝光之举,将事实置于光天化日之下,所代表的是正义和公理,有益于社会和广大公众,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合理而且合法,因而无可指责。而在另外一些场合,媒体及新闻工作者与有关当事人关系失衡,则必然违背新闻伦理。判断的标准仍然是公共利益原则。以当年戴安娜被“狗仔队”追踪而遇车祸罹难一事为例。即使戴安娜不殒命,“狗仔队”穷追不舍、刺探当事人隐私也是违背新闻伦理之举,已侵犯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作为当事人的戴安娜,没有侵犯公共利益,追踪戴安娜属侵犯其隐私;追踪并报道戴安娜,并非捍卫公共利益之举。“狗仔队”酿成了戴安娜的悲剧,对此应负有相当的责任。在我国,有关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对文体明星的报道,也时有跟踪、窥私、偷拍之类的事情发生,且乐此不疲、愈演愈烈。体育明星、著名乒乓球运动员王励勤与影视明星赵薇,相约见面并一起用餐,关系亲密,无论是作为一般公民还是公众人物,他(她)都有其人身自由和权利。对其与公众利益无关的活动进行追踪、偷拍,并将照片贴至网上以图卖得高价,已超越了公共伦理的底线;媒体刊载这些照片和相应文字报道,也已超越了新闻伦理的底线。“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享有一般的自然人权利,仅仅在涉及社会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情形下,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造成的损害适当容忍。这种“容忍'在有些娱乐记者眼里就成为了“应该',顶着“公众知情权'的帽子,挖掘明星的私生活,吸引大众眼球,不管这些隐私是不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笔者认为,媒体及新闻工作者无权采访和报道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一旦越过了此界限,也就违背了新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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