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执行信用修复使失去的信用修复附实施申请
7月29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威海市发改委联合举办了威海市信用修复公益培训班,邀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息披露办公室副主任陈顺凯、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执行法院院长周明强就双宣传工作解读、信用监督、信用修复等问题进行讲座。威海两级法院执行局长、相关人员、市县(区、国家开发区)信用中心、经济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和90多个破坏信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培训,80多个单位签署了信用修复承诺。
▲威海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主任王波出席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陈天合。▲陈顺凯、周明强授课。近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办法》,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结合实际执行工作,在加强失信处罚的同时,倡导适度宽容,建立失信纠错和信用修复机制,维护失信处罚的公平性和灵活性,推动威海信用和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第一条为了惩罚破坏信托,鼓励诚信,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建设信用威海、法治威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破坏信托名单信息,参照威海可靠联合激励和破坏信托联合处罚措施(威国政治〔2017〕根据人民法院实际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诚实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威海信用中心信用修复培训或者指导后,不诚实被执行人在不诚实处罚期间积极或者可以继续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审查屏蔽或者撤销不诚实信息,恢复或者重建被执行人信用的过程。
第三条信用修复遵循联合激励和适度宽容的原则,建立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四条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屏蔽或者撤销被执行人不诚实信息或者变更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信用修复: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暂时不能履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并能够持续履行的;
(3)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履行,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达到申请人或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比例;
(四)被执行人已提供全额财产担保或者第三方履约担保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职务,不是公司或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7)在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罚不诚实可能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八)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屏蔽或者撤销不诚实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人民法院不支持申请执行人在信用修复后三个月内或者执行和解期间重新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六条信用修复申请的提交方式如下:一是向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提交书面申请;二是通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提交电子申请。
第七条本办法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自公告之日起(2019年7月26日)实施。